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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5/25 9:40:36)
  无论是保障居民夜间出行的照明,还是打造城市特色增加城市美观的景观照明都属于城市照明的管理范围。23日,记者从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就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市场公平竞争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953010191@qq.com。对于想要参与《意见稿》听证的公民,均可向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具体报名方式可登录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查看。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100%

  据悉,此次《意见稿》是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修订形成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行政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在管理权责上,《意见稿》明确昆明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市照明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主城区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另外,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负责维护管养,确保安全运行。
  在规划和建设上,《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相关单位应当采纳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时,《意见稿》列出了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应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和照明功率密度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和建设;灯具的安全性、防护等级和光效指标要达到规范的设计要求;供电(变压器、电缆、蓄电池等)、配电设施和远程监控开关要有较强的安全防护措施;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等。另外,《意见稿》还特别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必须落实防水、防漏电、防雷、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
  城市照明设施
  应当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

  在管理和维护上,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养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率、完好率不低于98%,确保景观照明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建立应急抢险、故障处理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投诉按时处置率100%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超出安全距离的,由相关单位向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或者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及时到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破坏城市照明设施
  拟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等。如有违反,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确需接用的,应当事先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还需取得供电企业同意,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养单位指导下规范接用。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或者由损坏者修复后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验收。 
  ※名词释义
  什么是城市照明

  城市照明是指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户外活动安全和信息获取方便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道路、道路特殊区段及与道路相关的场所、公园、广场、标志标识等所必备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的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含路灯及照明专用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供照明使用的地上地下电缆管线,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含人工光源设施及人工光源专用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供人工光源使用的地上地下电缆管线,以及其他人工光源附属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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