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电网企业做好所辖经营区域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关于2019年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同步废止。
根据通知要求,各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电网企业于每月8日前按附件1、2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各省级电网企业(含内蒙古电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按附件1公布汇总后的全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于每月12日前按附件1、2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其中,附件2相关信息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保持一致。
此外,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按月报送工作自2023年3月起实施,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对2023年1月、2月信息进行补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省级电网企业(含内蒙古电力公司)在2023年3月第一次填报数据时按附件3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所辖经营区域截至2022年底的户用光伏累计装机规模。
事实上,户用光伏各省新增规模的报送始于2019年,彼时户用光伏仍需补贴,且补贴数额一定,为防止补贴超额,各省均需按月上报户用光伏新增规模。
随着户用光伏补贴取消,各省户用光伏上报制度自然停止,但从近两年来看,户用光伏规模增长迅速,国家能源再次要求各省上报从而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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