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要求
市工信局决定开展
2023年度厦门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监察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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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
(三)《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信部2022年第58号令);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
(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9〕29号);
(六)《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七)《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八)《厦门市节能监察办法》(厦府办〔2010〕56号);
(九)《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
(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十一)《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闽工信联法规〔2021〕91号)。
工业企业节能监察
(一)监察范围:在2023年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中,对2022年以来未开展节能监察的工业企业进行随机抽取,确定监察对象。
(二)监察内容: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节能培训和宣传,设立能源管理员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2022年度综合能耗情况及主要耗能设备装备情况;2022年度节能技改实施情况及2023年节能技改计划。
监察机构
节能监察工作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厦门市工业绿色发展中心配合。
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监察对象加强组织领导,节能管理负责人亲自参加配合监察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
(二)节能监察结束后,市工信局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工业绿色发展中心根据企业节能工作情况开具《节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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