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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时间:2024/1/3 8:24:36) |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推进节能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市节能管理的一项创新性工作。2021年,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节能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在全国率先对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信用评价,根据节能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从节能管理实践看,引入信用评价方式后,企业对节能工作更加重视,节能主动性、积极性明显增强,有力促进了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暂行办法》到期后,市发展改革委结合节能和信用领域的新形势新要求,重新制定《管理办法》,推动节能信用评价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在评价范围中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信用等级更新频次由年度调整为月度,在评价结果应用中优化了节能审查、节能监察、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奖惩措施。
《管理办法》分四章共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评价范围和工作职责;第二章节能信用评价,按照总分1000分、五个等级的统一信用评价模型,对节能信用等级的异议复核、发布更新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评价结果应用,依据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在节能审查、资金支持、节能监察、评优活动、金融服务等方面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组织制定节能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开展节能信用评价,不断完善节能监管机制,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节能、珍视信誉的良好氛围,助力“十四五”节能目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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