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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3/9/27 10:34:00) |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42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规范了节能管理职责和主管部门。明确了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节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调整了用能单位监督管理方式。规定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能数字化建设。结合近年来节能工作实际,将重点用能单位划分标准调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部门定期公布。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规定。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存档。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促进节能验收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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