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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本月起实施 |
(时间:2022/8/17 10:56:54) |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间景观,促进能源节约,优化人居环境,我市于本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明确暗夜保护区,设置景观照明应当严格控制该区域灯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照明设施和炫目刺眼、动态变化的灯光装置;涉及候鸟迁徙、迁移需求的,应当在候鸟迁徙季严格限制景观照明的开启及动态照明的使用;禁止设置对重要湿地及红树林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景观照明设施等。
《条例》所称景观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的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和内涵,彰显城市活力。
《条例》指出,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景观照明规划投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鼓励通过内透光照明方式美化亮化夜景。市容环境卫生、财政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营维护中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鼓励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推进景观照明信息化和智能化。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城市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等大型公共建筑物;环汕头内海湾区域、小公园开埠区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及其周边的重要建(构)筑物……根据《条例》,上述区域和建(构)筑物应当划定为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建(构)筑物,并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
《条例》对灯光秀设置也提出要求。严格控制在具备良好景观视角、不影响周边居民住户、交通通行和生态环境等条件下进行选址;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彰显特区精神风貌;与传统景观照明启闭时间进行区分,严格控制启闭时间等。
设置居民区景观照明方面,应当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特区历史文化风貌;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不得有灯光直射居住建筑窗户等情形。
《条例》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并与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联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自行管理,并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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