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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2年节能监察工作
(时间:2022/5/12 15:14:08)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厦门市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
  (三)《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年第33号令);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44号令);
  (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9〕29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
  (八)《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九)《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十)《厦门市节能监察办法》(厦府办〔2010〕56号);
  (十一)《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8号);
  (十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
  (十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十四)《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103号)。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一)监察范围:在2022年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中,对2021年以来未开展节能监察的工业企业进行随机抽取,确定监察对象。具体名单及实施时间见附件。
  (二)监察内容: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节能教育培训,设立能源管理员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2021年度综合能耗情况及主要耗能设备装备情况;2021年度节能技改实施情况及2022年节能技改计划。
  三、监察机构
  节能监察工作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厦门市节能中心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监察对象加强组织领导,节能管理负责人亲自参加配合监察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
  (二)节能监察结束后,由节能监察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节能建议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5126673、5126675、5126671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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