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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1-10-11 8:42:12) |
《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今天从省发改委获悉,节能监察办法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法治保障,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办法》明确节能监察主体为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包括发改、工信、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办法》提出,实施节能监察,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被监察单位不配合节能监察、不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拒绝节能监察的,由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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