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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21-9-6 10:50:53)

  9月3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吸收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借鉴了省外先进管理经验,充分总结近年来省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重点新能源开发企业管理经验,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使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合理。
  近年来,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现了跨越发展。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成为全国光伏竞价项目规模最大、建设速度最快、并网率最高的省份,2020年底光伏累计装机达到1057万千瓦,风电累计装机达到580万千瓦。风电、光伏发电为我省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共分为九章四十三条,对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如何统筹、年度建设规模如何配置、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如何分级管理、项目建设运行调度如何实施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涉及的主要方面逐一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原则等整体内容。
  第二章为“规划管理”,规定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划阶段如何管理,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为“年度管理”,明确了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规定省级、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四章为“核准备案”,明确投资主体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的时间期限,明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职责。
  第五章为“建设管理”,明确投资主体开工前手续办理、施工期管理、电网企业职责以及项目配置储能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为“运行调度”,明确电网调度机构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指出投资主体信息报送、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项目冬季需采取抗凝措施。
  第七章为“竣工验收”,明确投资主体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后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明确投资主体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变更、建设阶段相关要求,指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统计、管理职责。
  全文如下:

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z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又分为工商业分布式和户用分布式。
  第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市级、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年度管理、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管理、运行调度、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并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要求,落实资源、土地、生态、并网和消纳等条件。
  第七条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应包括发展思路、面临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布局、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规划应当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根据区域资源、土地、电网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风电、光伏发电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开展中期评估,适时组织滚动修编。
  第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年度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实施情况,对规划目标进行分年度管理,制定省级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符合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区资源、电网消纳等条件,组织辖区内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建设规模项目。
  第十三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各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规模项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结合全省电力发展目标、电网新增消纳能力、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等,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和具体项目,及时下达年度全省建设规模项目。
  第十四条年度建设规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与县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县级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涉及限制性因素意见,项目选址红线图,建设单位有关资信材料,项目经济性测算材料等。
  第十五条鼓励“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区域内多个项目打捆联合送出,提升消纳能力;鼓励结合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区治理,充分利用各种边坡、边沟、灰场、填埋场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
  第十六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与我省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相结合,因地制宜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发展。
  第四章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投资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核准备案。原则上风电项目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核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风力发电项目的核准》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办理。  
  第十九条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办事指南等相关要求,登录贵州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办理。
  第二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与省级能源规划衔接后,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其中,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由当地电网企业登记项目信息并落实接网条件后,集中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项目备案具体到户。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单个项目不超过6000千瓦。
  第二十一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户用光伏备案和建设情况,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建设情况。电网企业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月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的核准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程信息。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的原则。与项目开发相结合的综合类能源项目,开发方案应考虑其他产业设施的设计、施工、运检等。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环保、水保、用地等开工前手续。项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林地、草地的条件和范围,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林业生产条件及林草植被恢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取得核准备案后,优先由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要求,为提升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消纳能力,需要合理规划建设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上不得新建大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储能项目。
  第六章运行调度
  第二十八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建立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其提供的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落实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调度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凝冻严重地区的风电项目冬季需采取抗凝冻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设备,确保风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鼓励投资主体积极运用大数据、5G、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科学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指导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所在地要积极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得向投资主体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投资主体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三十六条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
  第三十七条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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