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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 |
(时间:2021-7-21 10:06:00) |
据工信部网站20日消息,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按照市场主导、有保有压、规范操作的原则,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一是提高了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水泥项目由1.5:1调整至2: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由1.25:1调整至1.5:1。二是加大低效产能压减力度,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水泥产能以及跨省置换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一律不低于2:1。三是鼓励固废综合利用,湖北、贵州等五省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项目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四是保障光伏发展需要,新上光伏压延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 (二)产能指标的认定更加严格。一是强调了产能指标必须在各省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本地区生产线清单内。二是为避免“僵尸产能”复活,规定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三是明确跨省置换应召开听证会,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三)产能置换操作程序更加规范。一是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内容和格式,增加了产能出让方案表、产能置换方案表等。二是明确了产能置换发生变更的处理程序。三是明确年产能按300天核算。 哪些水泥玻璃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换? 按照《办法》要求,所有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也需按照本办法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哪些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按照《办法》要求,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例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技术改造“拆二合一”;再例如,因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和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产能置换指标有哪些要求?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窑),且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在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指标须在清单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退出产能如何核定? 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新办法中已有明确的核定标准。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和时间建成产能确定,两者谁小按谁核定。JT窑产能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文件没有明确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产能据实核算。 为什么光伏压延玻璃不实行产能置换? 工信部表示,在当前碳达峰、碳中和大背景下,考虑光伏产业发展需要,以及玻璃产能情况,我们对光伏玻璃需求进行了预测,预计到2025年,光伏压延玻璃缺口较大,光伏玻璃产能的结构性短缺问题已经显现。因此,综合考虑,为有利于保障光伏新能源发展,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办法》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具体文件会另行发布。 遇到司法拍卖如何操作? 当遇到人民法院拟启动变价程序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进行强制置换时,被执行人所属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强制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进行核实,确认可否用于置换,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出具书面意见。强制置换产能跨省的,被执行人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公示、公告。 原产能置换方案如何处置和变更? 为了提高产能置换工作效率,促进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公告的跨省转移产能,可按原办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继续执行;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后,按照原办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需要进行变更的,须按照《办法》重新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如何处理? 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抽查各省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三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水泥、玻璃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失信行为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将作为负面典型向全国通报;三是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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