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公告称,《安徽省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导则》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民意,新规将为城市变美变干净变文明提供有力保障。 其中,在城市照明方面,新规要求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2、城市照明灯具的炫光限制应符合规定:
注:1)L 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 85°和 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A 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 85°和 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含所有表面。 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在天文台(站)附近3000 m 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应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树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此外,新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 城市功能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亮度应当保持适中,不得过度照明。城市功能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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