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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十二五”我国拟批准34项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
(时间:2012-5-4 11:31:53)

  为进一步落实我国首个能源科技规划,国家能源局5月3日正式发布《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明确“十二五”期间,我国拟批准34项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据悉,“十二五”期间,我国拟通过加强和规范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示范工程在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为实现我国由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向能源科技强国转变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勘探与开采技术、加工与转化技术、发电与输配电技术以及新能源技术等四个方面,确定19个能源应用技术和工程示范重大专项,并针对重大专项中需要突破的关键技术,规划37项重大技术研究、24项重大技术装备、34项重大示范工程和36个技术创新平台。
  其中,在勘探与开采技术方面,我国将规划大型矿井快速施工与工作面自动化示范工程、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等7项工程;在加工与转化技术方面,规划煤制清洁燃料示范工程、煤电化热一体化示范工程等5项工程;在发电与输配电技术方面,规划分布式能源燃气轮机发电技术示范工程、智能电网示范工程等10项工程;在新能源技术方面,规划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压水堆核电示范工程、大规模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示范工程、农业废弃物制备生物燃气及其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等12项工程。
  分析机构认为,《规划》以及后续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无疑将加快重大示范工程的落实和进一步推动先进能源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尤其是在推动新能源科技发展方面作用尤为明显。
  以下为《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加快能源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切实做好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工程是指应用自主化的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能够开拓能源发展新领域,创新能源发展新模式,显著提升能源产业现有技术水平、经济性和核心竞争力,由国家核准的能源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能源科技规划、各能源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示范指南等方式,明确示范工程的重点方向和内容。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示范方案。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提交示范方案,其它企业通过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示范方案。
  第六条 示范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示范工程概况、工程技术方案、示范内容及目标、示范工作基础、实施方案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示范方案进行评估,对于示范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通过比选论证确定拟推荐的示范工程。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国能源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符合能源科技示范方向和要求,要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装置规模、装备制造、环保指标、经济效益等方面有大的提升或突破。
  三、示范的技术或装备未实现商业化应用,但具有扎实的研究开发基础,或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的验证,能够较快地实现产业化。
  四、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五、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范方案的能力。
  第九条 示范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国家在项目核准文件中对示范工程进行确认,同时明确示范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对示范方向经审查同意,但示范方案需在获得核准批复文件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待示范方案完善并经审查同意后作为示范工程的核准内容之一。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示范方案开展示范工作,并定期向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如需对原有示范方案作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报请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方案的批复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示范任务重、难度大的领域,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建成立该领域的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组,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在技术开发、设计审查、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开车运行等环节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建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示范工程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示范方案、示范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示范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测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示范工程实施、运行及成果进行总结,对未来推广应用前景和条件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完成《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考核评价报告》将作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指导,同时也作为制定能源领域战略、规划、政策以及规章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符合示范工程相关政策导向的工程项目将作为能源领域投资调控的重点鼓励和支持对象,优先列入国家能源行业相关规划。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纳入《国家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范科研项目》专项,关键装备自主化纳入能源技术装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酌情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示范工程能源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口可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等文件要求,优先办理减免税手续。优先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单位、相关技术开发机构和装备制造企业建设国家能源重大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九条 对在示范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国家投资、能源及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考核评价、成果推广、表彰奖励以及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和诚信评级制度,统计和记录历次申报情况、已承担的示范工程及完成情况、科技创新方面的贡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作为同一单位在申请其它许可事项、政策资金支持以及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予以公告,并纳入示范工程申请单位档案。  
  一、未按示范方案实施的;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估、比选论证、考核评价等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从能源领域专家库中选择,咨询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具有建设项目评估资质的单位,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以及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单位。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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