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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浙江省新节能《实施办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
(时间:2011-10-17 9:59:42) |
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有哪些新意和亮点呢?记者于新规实施当日采访了市节能办主任、经贸局局长李兴旺。他透露,强化依法节能、限制高能耗行业、赋予能源监察机构行政处罚权、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是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亮点所在。 记者:《实施办法》对推进节能降耗,促进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起到哪些作用? 李兴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系统总结浙江省近年来节能降耗工作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针对浙江省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制度建设层面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拓展了法律调整范围,明确了各部门节能工作职责,完善了基础制度,强化了激励措施,落实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充分体现了“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原则。新《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浙江省依法节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于促进浙江省完善节能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将对全面深入推进浙江省节能降耗工作、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记者:《实施办法》对能源监察机构的地位和职责有什么规定? 李兴旺:为加快建立节能执法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节能法规的实施,《实施办法》明确:“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同时,根据节能监管实际,规定了能源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并赋予能源监察机构节能行政处罚权。 记者:《实施办法》对高耗能行业有哪些影响? 李兴旺:“十二五”时期浙江省节能降耗任务艰巨,为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保证完成节能目标,将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实行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限批。同时,实行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记者:《实施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哪些限制? 李兴旺:《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为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了节能评估审查主体: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并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分级审查、审查标准和程序、节能验收等内容。 记者:《实施办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有哪些变化? 李兴旺:《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该《实施办法》还规定:“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重点管理。”扩大了对用能单位的监管范围,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 记者:《实施办法》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有哪些措施? 李兴旺:《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并要求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记者:《实施办法》对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激励措施? 李兴旺: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了相应激励措施,支持、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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