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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十二五”期间上海建立节能减排管理体制机制 |
(时间:2011-5-27 11:22:40) |
“十一五”期间,上海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主要目标任务方面交出了满意答卷。在实践中,上海正在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部门联动形成协同推动的工作格局 上海市政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3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25个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后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管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上海市已形成市领导总负责,市发展改革委总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机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金融办分别负责相应领域节能工作,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协同推动的工作格局。各区县也相继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了区县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 各行业节能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做好本行业节能工作面上指导和监督推进的同时,进一步对本领域各用能单位的管理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形成了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其中,一些用能规模大、区县管理难度大的大型央企和市属单位纳入市政府各行业部门直接管理和考核范围(这些单位主要包括宝钢、中海、中远、华谊、申能等,用能量占全市用能总量比重超过70%),其余用能单位由区县政府进行管理和考核(用能量约占全市用能总量的25%)。 目标细化明确当年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2006年2月,上海市委明确提出节约能源是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并决策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动员全市人民把节能工作做好。2006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2006年5月和2007年8月,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这些重要部署和安排,2006年以后,上海市委、市政府每年都把节能减排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并召开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市节能减排办每季度召开会议协调推进。2008年以后,市政府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领域和区县年度节能目标,每年制定发布《上海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当年重点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 监督考核形成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人大监督。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开始每年组织开展节能执法检查,每年选择不同的方面加强检查监督,督促落实节能法、上海节能条例和节能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 强化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节能考核。市委组织部对照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中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开展对市节能减排办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并赋予一定的考核权重。市国资委在对相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时,也赋予节能减排约3%的权重,纳入考核体系。 组织开展区县节能现场考核评价。2008年4月,市政府发布《本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化。从2008年开始,市节能减排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开展对区县节能工作的现场评价考核,全面检查和督促各区县节能目标措施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赋予3%~5%的考核权重。 “十二五”期间,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形势严峻,难度更大,必须要下更大的决心、付出更多努力、调动更广力量、实现更多创新突破。 上海将紧紧围绕市“十二五”规划明确的建设“四个中心”总目标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要求,把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作为转型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全面落实国家的要求和部署,努力完成各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其中,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将下降18%,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19%,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都要进一步下降,高于全国平均削减幅度,为加快建成宜居宜业城市奠定扎实基础,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友好的低碳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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