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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 |
(时间:2014-4-24 9:34:08) |
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个报告。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国务院报告的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此前开展了调研。近日,就这次调研情况,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 记者:调研是加强人大监督和立法工作的基础,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次调研的总体情况。 陆浩:开展这次调研,既是为审议国务院报告做准备,也是为加强人大监督,督促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1月,我们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汇报,请17个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书面情况。2月下旬,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分赴贵州和四川、江西和安徽、北京和山西六省市开展调研。实地了解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情况,听取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方面意见,也发现一些问题,在调研报告中对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建议。 记者:当前,我国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加强节能减排是治理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环节。通过这次调研,您认为我国节能减排面临着哪些困难和问题? 陆浩:“十二五”已过去了三年,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通过这次调研,我们感到当前节能减排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部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滞后。2013年单位GDP能耗累计完成仅为进度目标的54.3%,今明两年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都要达到3.9%以上,才能实现降低16%的目标。 二是转方式调结构任务繁重。主要表现在:工业重型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仍很突出;能源结构不合理;排污强度居高不下,区域性特征明显。 三是节能减排压力很大。目前,我国能源消费增量空间不足,工程措施节能减排挖潜难度增大,随着经济发展能耗总量每年还要增加,在能源结构没有大的改变的情况下,难以促进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四是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作用有待加强。调研中发现,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持不足。有些经济激励政策尚未落实,现有优惠政策难以落地,科技投入机制难以支撑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 五是执法监管还不严格不到位。在一些地方,部门监管责任不清,联动机制不完善,部门职能重叠交叉,监督管理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削弱了节能减排工作合力。 记者:针对节能减排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陆浩:今明两年是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攻坚阶段。我们建议,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重要性、紧迫性和自觉性的认识。“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目标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节能减排目标能否如期完成,关系重大。各地各部门还要下更大决心、做更多努力,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其次,要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导向作用,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要坚持通过市场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加大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更新完善差别化的财税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再有,要推动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在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减少和弱化过度的行政手段,严格把握节能环保市场准入,坚持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坚决防止污染反弹。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硬约束,建立更加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我们建议,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十二五”前三年未完成的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今明两年,建立倒逼机制。二是建立更加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对于考核任务未完成的地区,要严格考核问责。 记者:立法和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方面有哪些建议? 陆浩:从根本上讲,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才能将节能减排纳入有法可依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建议,要尽快修改完善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快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和修改进程,尽快出台或修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研究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推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立法工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 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我们认为,要加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积极倡导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努力营造节能减排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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