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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减排专项行动
(时间:2010-9-17 17:54:4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决定自2010年8月起在全自治区开展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和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个专项行动”),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领导等。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主要抓好火电企业和非电企业减排。一是实施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通过实行动态管理,将全区火电企业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5.86万吨。二是控制非电企业煤耗量和高耗能产品产量。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煤耗指标控制,将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全年新增排放量控制在4万吨以内。 
  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季节性生产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一是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9月30日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完成附属设施建设,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验收。从9月起,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3日要上报月运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监察厅进行挂牌督办。二是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实行生产审批。9月30日前,各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制糖、淀粉和酒精等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的末端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核查,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不稳定达标的企业不予批准生产。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9月30日前对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进行全面核查,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予以处罚。 
  为确保“两个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自治区政府要求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一是实行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二是开展专项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三是落实工作责任。四是及时发布信息,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污染减排工作。五是做好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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