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根据修改意见确定后的《办法》或于本月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区域概况,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能耗双控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产业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九项内容。
《办法》同时明确,有区域能耗双控目标不明确的,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区域负面清单不准确的,区域节能监管能力不足等四种情形中任意一种将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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