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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机构应当采购节能产品
(时间:2014-9-25 9:08:02)
  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定额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公共机构应按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违规的公共机构将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条例同时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建立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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