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十二五节能环保|政务动态|冶金|电力节能产品及技术|煤炭|节能锅炉|新能源|节能通用机械|通用节能装置|暖通制冷
绿色照明|国际视野|十大节能工程|企业动态|专业论文|人物访谈|推荐案例|变频器|
>>首页 >> 商业资讯 >> 国际视野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视野】美国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开始生效
(时间:2010-6-2 9:48:09)
 《加州灯具能效及有害物质减少法案》的某些条款开始生效。该法律的主要规定以能效为重心,目标是截至2018年将加州室内住宅和公共设施照明能耗最少降低50%。考虑到特定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风险,加州现禁止制造商、零售商、经销商及在线销售商出售含有超出浓度限值的特定危险物的通用照明产品。作为其危险废物的组成部分,该法案要求制造商减少照明产品中的毒害等级,符合欧盟RoHS(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已生效部分的规定。 
  该法案第10.02条规定:禁止加州销售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EU)RoHS指令(2002/95/EC)指定浓度限制的通用照明产品。通用照明产品在该法案中定义为包括“提供室内住宅、室内商业以及室外使用的照明功能的灯具、灯泡、灯管或其他电子设备”。 
  可包括: 
  1.紧凑型荧光灯 
  2.直(直线)式荧光灯 
  3.白炽灯(包括卤素白炽灯) 
  4.发光二极管(LED) 
  许多照明产品不属于“通用照明产品”,其中包括以下特殊照明设施:电器灯、黑光灯、捕虫灯、色灯、红外线、左旋螺纹灯、航海用导航灯、厂房灯、反射灯、耐用灯、防碎灯、信号服务灯、银碗灯、射灯、三光灯泡和耐震或耐振灯泡。亦不包括直径大于32毫米的高输出和极高输出线性荧光灯、预热线性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长度大于9英寸的紧凑型荧光灯以及国家监管的通用型白炽灯。该法案也豁免为带有特殊需求个人提供特别照明的灯具。 
  该法案第10.02条规定如下: 
  加利福尼亚州禁止以出售为目的的个人制造含有欧盟RoHS指令禁用有害物质含量的通用照明产品。 
  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或供应用以销售的通用照明产品的制造商必须根据DTSC(有毒物质控制部门)文件提供技术文档以证明其通用照明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 
  要求通用照明产品的制造商根据要求,向加利福尼亚州通用照明产品的销售商提供照明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证明书。该证明可列在集装箱或包装上。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政务】国资委举办管理局系统 
  6月18日,国资委举办了管理局系统创建节水型单位总结交流会。管理局副局长、委机关节能办主任周勇到会并讲话,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126957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域名:www.gjjnhb.com www.gjjnhb.cn 中文域名:www.国际节能环保网.com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