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订阅社区杂志 |
【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10-12-2 8:58:01) |
11月1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分为六章五十四条,主要从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等方面对原条例作了修订,该条例将为我省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促进科学发展增添新的法律利器。 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完善并新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为了落实节约能源法中有关节能问责制的要求,确保问责制的刚性化、法定化,条例规定,我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该项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条例规定,我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条例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一是建立健全编制内部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度,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内部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二是细化能源审计制度,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并对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规定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四是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培训制度,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业务学习或培训,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不强制规定节能主管部门一律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而是按照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条例,在交通运输、建筑及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节能主管部门对工业节能监督管理的内容,此项内容的明确将对该领域的节能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政策,加大工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加快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同时要求对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用能设备、先进的能源监测、控制、综合利用技术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能耗限额管理等节能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完善促进节能经济政策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的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加大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除了政策上的支持,加强节能工作还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条例在“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一章中明确了有关实行促进节约能源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内容。规定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并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通过财政补贴给予支持;对引进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政策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节能技术进步项目,应当在信贷、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
|
|
|
推荐图片 |
|
热点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