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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 |
(时间:2010-9-17 17:26:37) |
4日,山西省环保厅发布消息称,《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试行)》已于日前颁布实施,试行期一年。企业每超量减排1吨二氧化硫,补偿1000元,每超量减排1吨COD(化学需氧量),补偿2000元;县级政府每超量减排1吨二氧化硫,补偿1500元,每超量减排1吨COD,补偿3000元;市级政府每超量减排1吨二氧化硫,补偿2000元,每超量减排1吨COD,补偿4000元。 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是指市、县政府完成上一级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量减排任务,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或政府部门下达的允许排放量后,进一步实施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的减排量。主要污染物以国家或省确定的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动态调整。目前,暂时只考核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待氨氮、氮氧化物等指标被国家或山西省确定为考核指标后,补偿额度另行确定。 实现超量减排的企业和市、县政府,均可提出补偿资金申请。据了解,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资金,由省政府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安排;市、县政府也可从煤炭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或企业予以补偿。 依照有关规定,在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工作中,实现奖惩并举。发现有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将按规定全部收回补偿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环保资金。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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