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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山东: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将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
(时间:2010-6-1 9:39:54) |
为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山东省政府近日决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将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节能减排,山东省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确定近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一系列具体目标。 根据安排,2010年底前,山东省将淘汰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年核定能力9万吨(含9万吨)以下煤矿,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等。 山东省还决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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