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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务院出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时间:2010-9-17 17:50:44) |
国务院日前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见本报今日三版),《条例》明确了我国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和任务,规定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将于2010年6月1日施行。 《条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制度,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管理制度,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部分少量使用的情形除外);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条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物品、拆除违法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核减配额数量直至吊销配额许可证等严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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