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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五一正式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
(时间:2010-9-17 17:47:24)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将胶州湾的保护单独作为一章,采取了比其他海域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规定》要求,青岛市海洋渔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严于相应海洋功能区规定的标准拟定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实施。在胶州湾海域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和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规定》就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做了明确规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奠定了基础。一是要求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执法配合机制,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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