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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昆明:新建住宅不装太阳能最高处10-50万元罚款 |
(时间:2009-12-17 15:05:17) |
昨日,昆明市建设局对《昆明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进行听证。《规定》在明确新建住宅须统一安装太阳能的同时,对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处罚: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或将项目投入使用的,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将“废除”原有层高限制,对昆明建筑节能作出新的硬性要求。 新住宅硬性安装 《规定》要求,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学校宿舍、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托幼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凡有热水需求的,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 对于已建或在建居民小区,规定明确,应本着自愿原则推广使用太阳能产品。村镇建设中的居住建筑,可参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方法及后期的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作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必备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保障正常使用列入其基本服务内容。 未安装不得“卖房” 《规定》明确,昆明市各级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的职责分工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根据《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房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住宅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房管局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同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不告知节能信息罚5万 《规定》同时就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审查统一,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使用,限期改造,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拆除。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付款;情节严重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另外,《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节能措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如有违反并不予整改的,将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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