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介绍,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出台《决定》?在强化监管责任方面,《决定》作出哪些新的规定?在强化规划保障和场所管理方面,《决定》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详见↓
一、为什么要出台《决定》?
2017年9月,市政府公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对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作出新的规定。2022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对照《固废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等活动的规范力度。202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对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再利用提出新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裉节难点问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因此,有必要对照上位法规定,结合管理实践需要,对《规定》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二、在强化监管责任方面,
《决定》作出哪些新的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决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强化:
一是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派单调度。
二是明确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许可、监管、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为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供支撑。
三是强化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处置申报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在强化规划保障和场所管理方面,
《决定》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供需紧张的现实问题,《决定》增加规划资源部门作为有关专项规划编制的会办主体,通过规划明确场所布局等要求。同时,健全场所备案管理制度,对于消纳场所和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低洼地、废沟浜等场所,以及临时堆存建筑垃圾的场所,要求有关单位在启用前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现场予以核实和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征询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的意见。
四、在健全全过程闭环管理方面,
《决定》作出了哪些新的制度安排?
针对当前建筑垃圾管理的现实需求,《决定》聚焦重点环节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在“产出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明确施工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要求;新增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和处置证概要,以及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规定。
二是在“运输端”,完善车船运输规范,明确道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定期信息报送义务,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船的监督检查。
三是在“处置端”,新增在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并明确有关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时的报告义务。
五、在法律责任方面,
《决定》作了哪些完善?
《决定》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细化”,即明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吊销运输单位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情节严重”具体情形。
二是“设定”,即对违反施工现场公示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单位未履行定期信息报送义务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即对上位法有关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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