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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组件功率规范诚信标定和溯源自律公约》发布
(时间:2023/11/24 8:55:55)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四次制造业企业座谈会精神,加强光伏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指导下,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定《光伏组件功率规范诚信标定和溯源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并于11月21日组织光伏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发布。
  《自律公约》瞄准确保光伏组件功率准确溯源、减小功率标定偏差、减少光伏产品以次充好等目标,引导各方缓解国内外贸易过程中对组件功率数据的分歧,积极促进光伏市场可持续发展,在光伏组件功率标定、传递和溯源等方面,对光伏组件制造企业、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计量机构提出了自律性要求和倡议。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秘书长王世江表示,《自律公约》的发布和签署,将通过凝聚行业共识有效规范光伏组件功率标定和溯源工作,行业协会将组织业内企业自觉履行《自律公约》要求,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光伏行业发展环境。
  目前,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已组织40余家光伏企事业单位签署了《自律公约》,涵盖国内骨干光伏组件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计量机构等多个环节,后续还将组织更多单位参与签约。
  以下为原文

光伏组件功率规范诚信标定和溯源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确保光伏组件功率的准确溯源,减小功率标定偏差,缓解国内国际相关贸易过程中对组件功率数据的分歧,促进光伏市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市场自律的基本要求是“守法、诚信、公平、共赢”。
  第三条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自愿加入公约的光伏行业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制造企业、计量机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等。
  第四条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倡议所有会员单位及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积极加入并遵守本公约,共同维护行业及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声誉,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指标定义
  第五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签约方在制造、交易和后续纠纷中的光伏组件功率标定、传递和溯源。
  第六条光伏组件功率通常指在标准测试条件(STC)下,即辐照度为1000 W/m2,温度为25℃,光谱分布为AM1.5的条件下光伏组件所能输出的最大功率。
  第七条关键参数溯源指的是光伏组件短路电流、开路电压及功率等参数根据规则溯源至国际单位制。
  第三章自律条款
  第八条总体自律原则:
  所有参与主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光伏组件制造企业承诺:
  (一)生产的光伏组件功率可依据完整溯源链(见国家计量校准规范,JJF2061-2023),通过合规合法的第三方机构,溯源至国际单位制。
  (二)公正公平,不提供虚假数据。
  (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和非定期飞行检查。
  第十条提供一级标准组件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提供量传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诺:
  (一)面向国内市场时,提供一级标准组件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需通过CNAS认可并确保完整溯源体系;提供一级标准组件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具备CMA资质,其人员等要素也需按照CNAS CL01- A025管理;同时均应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提供量传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技术能力。
  (三)公正公平,不提供虚假数据。
  (四)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和非定期飞行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级计量机构承诺:
  (一)研究并开发基于前沿电池技术的太阳电池和组件功率及效率测试方法,确保我国在此领域的国际先进地位。
  (二)进一步优化新型高效太阳电池和组件的功率测定方法,并对外提供准确的量值传递服务。
  (三)在光伏组件功率合理溯源及如何实施自律公约方面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进行指导,必要时,应提供溯源证明和技术支持。
  (四)积极通过与国际相关机构沟通测试技术及比对等形式,争取量值及技术国内外统一,实现国际互认。
  (五)公正公平,不提供虚假数据。
  第四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三条协会是本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协调必需的资源确保本公约的有力推进和可持续实施,公约成员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协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及专家组成监督工作组对公约成员单位进行非定期飞行检查,细则另行制定。监督工作组在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报协会后,由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根据违反公约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除名等处罚,酌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检查。检举应当采用实名制书面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检举等方式诋毁其他企业,损害同行名举和利益。
  第十六条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其违反公约的检查结果进行申辩,有权向协会投诉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约成员单位若退出本公约,需书面通知协会,协会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协会及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公约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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