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 ,鼓励使用厂区空地、屋顶、设施农业顶棚、附属设施、庭院平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荒地、盐碱地、采煤沉降区、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用地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
第三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荒地、盐碱地、采煤沉降区、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限制或禁止占用区域;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有林区。
第五条鼓励使用厂区空地、屋顶、设施农业顶棚、附属设施、庭院平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农用地审批。
第七条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毁坏原有植被,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第八条光伏方阵使用灌木林地和草地时,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设置不得低于2米,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1米以上,与地面距离不低于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7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
第九条光伏方阵使用草地的,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不得毁坏原有植被,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不低于草光互补前水平。鼓励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到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期满后恢复草原原状。
第十条光伏发电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方阵内部和四周的道路除外)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一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光伏方阵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推动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效率提升。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用林用草行为。
第十五条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合理安排项目开发时序,促进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能源局按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