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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 |
(时间:2009/8/26 9:40:41) |
8月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受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议案的说明。 气候变化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研究办理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议案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常委会领导同志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建议: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8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常委会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认真研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这个草案已经2009年8月10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发表重要讲话,阐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主张和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2008年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都明确系统地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经对现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提炼、概括,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决议草案提出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决议草案还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即: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汪光焘介绍,这个决议草案由导语和六条内容组成。 导语部分,充分肯定了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就,明确提出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草案第一条,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着重阐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 草案第二条,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阐述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还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些重要原则。 草案第三条,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着重阐述了五个方面:一是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是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三是充分发挥科技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四是立足国情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五是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草案第四条,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着重阐述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草案第五条,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着重阐述要加强对全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动员全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草案第六条,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强调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促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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