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如围蔽建窗)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市原则上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
第四条光伏项目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和并网服务
第五条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全市光伏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各镇街(园区)经济(产业)发展局负责所在辖区内光伏项目备案。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负责光伏项目报装登记。
第六条企业工商业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gdtz.gov.cn)向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备案,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网上备案须提交材料如下: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
(三)其他附件:
1.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建设地点法定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如属地社区证明、《供水供电报装证明》等);
3.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方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第七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光伏项目,在东莞供电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东莞供电局按月集中向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部门备案。
第八条企业和居民光伏项目在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居民光伏项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3.项目建设地点物业权属资料(参见第六条规定),对有产权(如房产证、土地证等)或有报建审批手续的居民建筑,可免去镇街两违办(城管部门)的审批;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附件6);
5.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承装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6.居民承诺书(附件7)。
(二)企业工商业光伏项目需提供: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3);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8);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5. 项目建设地点物业权属资料(参见第六条规定);
6.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承装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施工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7. 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第九条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东莞供电局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并网调试申请表》,东莞供电局在接到申请书后,低压220(380)伏居民项目、低压220(380)伏非居民项目、中压10(20)千伏非居民项目分别在3、5、8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对项目资料完整性进行验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完成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中压10(20)千伏非居民项目还需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项目单位。
光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结合当前整镇(县)光伏推进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重点在公共机构、基础设施、产业园、重点能耗企业等领域发展光伏应用,电网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配电网可接入容量信息,同时在项目安装前张贴公告公示。光伏项目建设要符合《东莞市加快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利用工作方案》(东发改〔2022〕193号)关于光伏开发建设控制的原则,避免出现“光污染”。
第十一条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项目设计和施工资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要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并向项目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质,其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或CQC认证,晶硅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0%,薄膜的光电转换率不低于14%,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鼓励使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领跑者”认证的光伏组件产品。
第十三条 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须具备直流拉弧检测功能),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其中中压10(20)千伏项目中配置的配电箱应为自动化成套配电箱。
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光伏需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并应具备光伏元件故障、漏电自动断开光伏输出总开关,以及市电停电自动断开光伏发电等基本保证安全功能,箱体材质若采用不锈钢须确保外壳可靠接地,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
第十四条光伏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国家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要求。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十五条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平面屋顶项目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项目光伏组件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并且四周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第十六条 光伏项目必须具备组件级快速关断及管理能力,确保人员及财产安全。光伏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并能通过综合云管理平台进行呈现,做到可视、可监、可管。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一)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二)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或运维单位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市发展改革局对未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视情节严重将进行通报等处理。
第二十条 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至十六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光伏项目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莞供电局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东莞供电局负责对光伏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对接入点进行验收。东莞供电局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享受国家电量补助政策的光伏项目,由东莞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居民光伏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由东莞供电局按月向项目单位垫付,工商业光伏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由东莞供电局根据国家财政到位情况及时转付。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业主单位一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2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