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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4月10日起施行 |
(时间:2020-4-1 10:24:00) |
近日,市政府发布2020年第2号政府令,《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将于4月10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今后,我市将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办法》规范了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人行步道;住宅区、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同时,一些重点区域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应设置城市景观照明。包括黄河风情线景观带、两岸建筑物立面、山体;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重要交通门户;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等。 《办法》指出,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等光污染及节能控制要求,不影响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在实施日常养护时应当保持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向社会公布报修电话,接受24小时报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时内修复;发生严重故障的,采取应急照明措施并在7日内修复。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同时,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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