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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出台
(时间:2016-9-29 9:58:06)
  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每20kW补贴10万元
  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借“光”开辟脱贫路。9月28日,记者从省扶贫办获悉,近日《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建设条件、资金筹措、运营维护和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钱从哪里来?《办法》指出,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每20kW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也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采取财政资金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捐助、贫困户自筹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可由市、县指定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筹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办法》鼓励支持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光伏扶贫贷款项目。
  《办法》在电网接入和运行、维护与结算等方面均给出了明确要求。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享受电网并网服务,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在资产收益分配上,《办法》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其中,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和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投资方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市、县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光伏扶贫项目股份收益,全部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户用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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