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到2018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锅炉)排放标准,逾期不达标的机组(锅炉)将实行停产治理。 《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它燃煤机组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2015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 为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指导意见》还制定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市场机制、严格绩效审核、落实激励政策和加强行政监管等六方面的保障措施,计划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锅炉),实行资金奖励、电价补贴、电量鼓励和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激励政策。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机组(锅炉)在现有烟气治理技术的基础上,进行集成创新,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天然气机组(锅炉)排放标准的烟气深度治理技术。大力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对山东意义重大。记者了解到,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测算,山东每年能减排烟尘5.3万吨、二氧化硫30万吨、氮氧化物46万吨,分别占全省电力的40%、37%和61%,污染物减排效益明显。同时,通过推广超低排放,严格落实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燃煤企业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治理难度大的小型燃煤机组(锅炉),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据了解,试点以来,山东省环保公司积极开拓省内、外市场,已在多个省(市、区)签订了多项超低排放项目合同。大力推广超低排放,为山东环保产业发展、科技水平提升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创造了良好机遇。 据了解,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从2011年开始,山东探索开展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2011年,山东组织编制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发布实施。该标准规定,核心控制区内,到2020年燃煤机组应该达到燃气机组的排放水平,标准的编制实施激发了山东省超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17台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在建超低排放燃煤机组达到3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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