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天发布2012年第70号和第71号公告,宣布从即日起,将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称,2012年9月17日,商务部正式收到相关企业代表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3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将本案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 商务部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具体调查产品为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就倾销和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或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欧盟多晶硅反补贴立案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70号)
商务部关于对欧盟多晶硅反倾销立案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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