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可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获得节能资金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东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此《办法》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欠税及恶意欠薪企业不予扶持
据介绍,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项目管理费,以及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东莞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或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或违反节能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节能资金均将不予扶持。
清洁生产企业被两级认定可获奖励30万
根据《办法》,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可获得节能资金的奖励。纳入奖励范围的企业,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节能资金也将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有关部门还将根据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奖励的企业和项目在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节能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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