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覆盖所有矿种,日前,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甘肃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明确,成果有15%不合格的地测机构测量将不予通过年检,不得再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规定》明确,除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及国有大、中型矿山已有地测机构可经备案外,其他新组建的中介服务性质的地测机构必须经资质条件审核。《规定》对不同地测机构应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仪器设备数量、制度建设、独立完成矿山地测工作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地测机构年检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初检。年检合格的,由省级矿山地质测量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地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经审查,其测量成果有15%不合格的;伪造地测资料或与委托人串通弄虚作假的;机构条件发生变化,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再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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