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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鹤岗市政府对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实施整治的公告
(时间:2011-6-7 8:55:50)

  为加速实现创建“三优”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减轻我市低空大气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洗浴锅炉(含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的经营服务性燃煤锅炉)实施整治。
  一、整治范围
  工农、向阳,两区辖区内的洗浴场所,南北红旗路至鹤佳高速公路南风井收费站两侧、东岗路至鹤梧征费管理所(3公里收费站)两侧的洗浴场所。
  二、整治目标及任务
  取缔整治范围内1蒸吨(热水锅炉0.7MW)以下以原煤(或煤泥)为燃料的洗浴锅炉(不含反烧双炉排的内燃锅炉),更换使用型煤或电、气、油等清洁燃料锅炉。对1蒸吨(热水锅炉0.7MW)以上以原煤为燃料的洗浴锅炉,安装高效水膜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三、整治对象
  (一)未履行环保及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洗浴场所。
  (二)已履行环保手续,但未经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洗浴场所。
  (三)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洗浴锅炉烟尘扰民问题。
  (四)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的经营服务性燃煤锅炉。整治标准参照洗浴场所执行。
  四、整治时限及要求
  整治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进行整治,并于2011年11月9日前整治完毕。
  鼓励各整治单位提前完成整治任务,对在10月7日限期整改阶段结束前通过验收的洗浴场所,免收环境影响评价费、审批费、验收监测费。
  鼓励支持洗浴场所使用型煤或电、气、油等清洁燃料锅炉。对在10月7日限期整改阶段结束前更换使用型煤或使用其他清洁燃料锅炉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洗浴场所,由市财政给予更换使用型煤或清洁燃料同蒸吨锅炉造价30%的奖励。
  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验收的洗浴场所,由有关部门拆除或查封其污染设施,依法对其进行关闭。
  六、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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