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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专利战再起波澜,企业如何跨越“生死劫”
(时间:2019-12-3 9:06:37)
   专利一直都是竞争中不可或缺的必要力量,“专利战”也正是一直以来的“兵家必争之地”。
   通过专利战,企业能够压缩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更不乏通过专利讼争大战意图“剿灭”对手有生力量的企业,专利战已然成为了各大企业之间相互博弈的关键杀手锏。当然,已经有企业高瞻远瞩,早已做好了提前布局,事先便储备了大量核心专利,而这样的企业也必将在专利战中笑到最后。
   首尔半导体宣布专利拍卖
   首尔半导体称,该公司将拍卖其射频(RF)半导体专利组合和高功率LED封装专利组合。
   在首次拍卖中,首尔半导体将为其功率放大器和氮化镓(GaN)RF半导体相关的98项专利资产寻求最高竞标者,包括55项美国专利。其中三项专利已授权给美国空军与美国陆军使用,这些授权证明了该专利组合的价值。 
   此RF专利组合是Sensor Electronic Technology,Inc.(SETi)投入逾一亿美元的研发成果。SETi于1999年在纽约伦斯勒理工学院(RPI)成立,在高功率RF和UV LED技术的GaN器件开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该公司于2015年被首尔半导体的子公司Seoul Viosys(首尔伟傲世)完全收购。SETi现在专注于UV LED技术,所以现在准备拍卖其GaN RF专利组合。
   GaN具有比硅更宽的带隙,这意味着它可以承受比硅更高的电压,并且能够让电流在器件中更快地通过。GaN正成为移动和卫星通信、雷达、无线充电和自动驾驶的首选技术。
   随着5G技术的到来,GaN RF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到2024年,GaN RF市场将增长到20亿美元(Yole Développement,2019),预计到2025年,全球射频组件市场规模将达到450亿美元(Market Research Report,2019年)。Sumitomo Chemical Co.、Cree Inc.和Qorvo,Inc.在GaN RF市场中占有很大份额。
   在第二次拍卖中,首尔半导体将拍卖100多项专利,包括与大功率LED封装和自适应照明相关的美国、欧洲、中国、日本和韩国专利。
   大功率LED封装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和汽车应用,自适应照明应用于智能手机相机镜头、闪光灯和汽车前灯。这些专利是大功率LED芯片的一些基本专利。大功率LED芯片可实现镜头和闪光灯的轻薄设计,从而满足市场对于智能手机相机的各种功能需求。
   首尔半导体创始人Chung Hoon Lee和SETi的首席执行官Chae Hon Kim表示:“首尔半导体现在正为其中某些技术寻找潜在的购买者或许可合作伙伴。我们认为,这对于难以获得关键专利的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SME)来说,是一个扩展业务的好机会。”
   Lee和Kim补充道:“一些大公司通过挖员工或采用忽略知识产权的低成本产品等手段,非法获取我们的商业秘密,对LED产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将向不直接竞争的公司出售部分专利,并将拍卖所得的利润投入到未来的新技术开发中。”
    拍卖过程由数字许可平台GoodIP负责,该平台专注于帮助技术公司和研究中心寻找其知识产权的许可合作伙伴。(来源:首尔半导体)
   日亚化巴西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芯科技消息(文/李泰宏),日本LED厂日亚化对华硕巴西关系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其侵害YAG专利,并请求禁制令及损害赔偿,对此华硕回应表示,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司不便评论,但会与零件供应商讨论应对,对于公司应无重大影响。
   日亚化在巴西圣保罗州首府司法区法院对ASUS DO BRASIL(ACBZ IMPORTACAO E COMERCIO LTDA),也就是华硕之巴西关系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日亚化主张华硕之巴西关系企业侵害该公司于巴西之YAG专利PI9710792-1,请求法院核发禁制令及判给损害赔偿,所主张之侵权物为使用于手机型号Zenfone 3、Zenfone 3 Max、Zenfone 3 Zoom及Zenfone Max Pro M1之发光二极体。
   除了华硕外,日亚化也另外针对台LED厂亿光电子的两家巴西经销商Karimex Componentes Eletronicos Ltda.及Arrow Brasil S/A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Karimex:67-21S/KK5C-H6565N32P02833Z6/2T(EMM)、67-21S/KK6C-E3026C6/DT(EMM)、67-21S/KK6C-E6528C6/DT(EMM)、67-21ST/KK5C-E5765E15/DT(EMM)及67-21ST/KK5C-H6565R4R72834Z15/2T;Arrow:EAHE5630WE03、EZHV-K51C4-2LPGS-F5700(AK)及67-21S/KK6C-E6528C6/DT(EMM)。
   日亚化表示,Karimex及Arrow侵害日亚于巴西之YAG专利PI9710792-1,请求法院核发禁制令及判给损害赔偿。日亚化强调,公司于巴西之YAG专利尚未消灭,仍为有效专利。
   亿光坚信产品未侵害日亚化专利
   亿光已于美国、澳洲、中国大陆及台湾等地区针对日亚化YAG专利提起无效诉讼程序,并赢得胜诉判决。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判定日亚化美国YAG专利US5,998,925与US7,531,960所主张之权利项无效。
   澳洲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判定日亚化澳洲YAG专利号720234所主张之权利项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判定日亚化中国YAG专利CN200610095837.4的全部权利项无效。台湾最高行政法院(Taiwan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判定日亚化台湾YAG专利TW383508的全部权利项无效。
   针对日亚化27日所发布之有关于巴西专利诉讼的新闻稿,亿光坚信本公司产品没有侵害日亚化的专利且该专利无效,将全力协助巴西经销商提出反击。亿光表示,上述胜诉事实不变。
   亿光尊重知识产权之一贯立场,并全力捍卫客户及股东权益。
   LED产业危机四伏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条款调查
   337条款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进行调查的立法。因最初规定于《1930年关税法》(thetariffandtradeact)的第337条而得名。其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在美国进口或进口后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只要未在美国获得知识产权,即使在出口国具有知识产权,也侵犯了美国的相关知识产权,而且应诉费几乎没有低于百万美元。即使判定被诉方不存在侵权或不公平贸易行为,也不会要求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制裁措施包括:有限排斥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普遍排斥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临时性排斥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禁令(cease and desistorders)、查封和没收令等。制裁措施只认产品不认人,例如签发的普遍排斥令可以禁止任何侵权产品的进口。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基于认为其持有的5252499号美国专利被侵权,在2008年2月20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短波发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以及含有上述产品”的337条款调查,向全球三十多家使用类似产品的企业提出了诉讼,涉案中国企业名单包括广州和深圳的四家公司;其中两家公司积极应诉,于2008年8月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2项专利的授权,避免了普遍排除令和芯片出口受限的问题。如果中方企业不应诉或者应诉失败,则中国所有企业的同类产品,均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如果不想被337条款盯上,必须注意两点: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对于出口美国市场的重要产品,尽可能获得美国专利权;甚至可以考虑具有美国国内产业,例如对“美国国内产业”的证明包括:已对建厂和设备作了重要投资;投入重要资本或劳务;在知识产权产品开发、设计、研究、取得许可等方面作了重要投资。
   2、德国展览的专利搜查
   德国是欧洲经济的引领者,素有举办各种商品贸易展会的传统,国际上具有主导地位的展览会超过50%都在德国举办。例如,汉诺威国际办公室自动化、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CeBIT)、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IFA)等。德国展会是许多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德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付参展商:海关扣押进口产品、海关扣押展会上的展品、民事禁令、刑事搜查拘禁,尤以后者为最有力武器。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民事范畴,在发展初期罕见采取刑事措施;然而,随着中国制造业不断强盛和入侵,美欧已逐渐形成知识产权模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大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化的趋势。并且,对于德国法律而言,刑事搜查令较临时禁令更易获得,因此展会的刑事搜查案件屡见不鲜。
   例如2008年IFA展,德国海关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突袭了中国馆的二十多家企业,没收了大量电视机、MP3和手机等展品,涉及企业包括TCL、海尔和海信;同时,德国当天电视上就出现了中国制造商无视知识产权的负面报道。又如CeBIT展,2008年相关搜查涉及51家公司,其中39家来自中国(含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009年,涉及中国大陆企业24家,还有15家来自我国港台地区。CeBIT上主要有四家公司大规模地通过申请查抄保护自己专利权,包括意大利的专利管理公司Sisvel、飞利浦、索尼爱立信和瑞士军刀,分别针对MP3、DVD、手机、U盘侵权行为。这些专利案件看似冰山一角,但潜藏的却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略较量、企业与企业之间对市场份额的利益争夺。
   上述案例中,专利权所有人的策略可归纳为:先打倒再谈判。由于采取的是到展会现场直接查抄产品的方式,参展企业没有丝毫的谈判余地,也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搜查行动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参展企业的大量资料和展品被没收,无法向欧洲客户进行产品展示推广,参展效果很差,间接结果是严重打击了参展企业的品牌形象。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一个LED显示屏,如果其中采用的某一颗LED芯片侵犯了某一专利拥有者在某国的专利权,则该LED显示屏可能会在该国的展会上被查封,并且无法出口到该国,导致丧失该国市场。
   3、日亚化学的专利诉讼
   日本日亚化学公司是著名LED芯片制造商,长期以来一直都是蓝光LED和白光LED的市场霸主,在蓝光LED和白光LED产品获得了120亿美元以上的销售额。
   Nichia曾试图以专利垄断策略独占蓝光LED市场,拒绝将相关专利授权给其它任何厂商,但自从20世纪末期起,在多起专利诉讼中陆续失败后,其于2002年后陆续与Osram、Toyoda Gosei、Philips Lumileds、CREE达成和解,进行专利权交叉授权许可。
   Nichia与其它四家公司之间的许可协议都较类似,主要目的是为了终结已有的专利诉讼,避免以后发生专利诉讼。同时,对于LED产业链的新兴企业,Nichia等大型企业仍采取打压方式以维护其市场利益。并且,Nichia还通过杀鸡儆猴式的专利诉讼来维护其市场,例如,Nichia曾借与韩国某公司的专利诉讼向韩国另一公司施压、迫使其购买Nichia产品。
   由Nichia主导的授权及纠纷约占据所有LED授权及纠纷总量50%以上,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主要的专利诉讼中,Nichia仍将继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对外授权和相互授权将不断增加。
   LED产业专利策略研究
   1、以历史为鉴
   在LED产业的专利策略方面,可以参考已发生的各种经验教训。例如,Nichia公司在最近十余年来历经的多起LED诉讼案,由于其它公司在LED领域的基础技术研发不断投入、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越来越多,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也不断增加,从而使得Nichia的专利诉讼失败率越来越高,导致其分别与上述公司达成了专利和解。这对中国绝大部分尚处于LED产业链下游的LED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成功案例。
   如上所述,台湾地区LED企业的发展历程也给了中国大陆LED企业重要的经验教训,一方面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在美国获得了许多授权专利,另一方面还是需要给外国专利权人大量的专利许可费,这何尝不是一种危险的先例,警诫中国大陆LED企业不要永远采取追随型策略,导致一直受制于人。
   2、以创新为本
   随着LED市场规模的不断成长,LED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这样必然面临着两方面问题:一是国外专利权人惯用放水养鱼策略,通过专利诉讼来攫取有偿付能力的中国企业的多年利润;另一是涌入LED市场的企业不断增加,导致利润率不断降低。同时,中国LED产业多集中在技术水平不高的下游产业,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设备落后,缺乏自主创新的专利技术,受到国外核心专利的障碍,长期依靠低成本制造优势进行竞争,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因此,中国LED企业应大力加强技术创新,增加专利数量和质量,培养专利预警能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从而避开国外企业的专利壁垒。企业申请专利,能够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内专利技术。同时,还可以在国外专利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核心专利进行改进,提高技术效果,从而申请其外围专利,这也是一种壮大自己实力的创新模式。
   在此基础上,LED企业可以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并且根据上述例子,中国LED企业最好能够研究先进技术,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完成专利规划申请,这样才能够有机会获得核心专利,促进中国LED产业占领LED专利的制高点。
   例如,对于一个LED企业来说,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可以制定不同的专利策略。专利策略最好能领先于企业的研发规划策略,在企业技术立项之前,就开始进行立项专利检索,发现专利壁垒,规避专利陷阱,避免产品采用了他人专利权,从而通过专利规划指导技术研发的规划方向。专利策略必须落到实处,不能只抓数量不顾质量,单纯的专利证书永远不可能为LED企业带来市场价值。专利策略只有注重运营,才能使得专利产生真正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为企业带来专利价值。
   3、以法律为准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和具体操作存在许多不同。例如,对专利权的解释、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等等,因此,中国LED企业在避开专利壁垒时,应着重注意专利的地域性。
   例如,美国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采用周边限定制,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不能作扩大解释,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中国LED企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清楚地了解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必作随意性的推测,因此可以重点考虑产品设计的专利规避;同时,美国法律属于判例法,前案的判决对于后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也可以通过研究之前的各个案例来实现专利规避。
   又如,欧洲和中国通常采用中心限定制,即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可以向外作出扩大的解释,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专利权人可以提供较宽的保护,这样导致了专利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不能根据权利要求书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对于未在中国获得专利权的LED技术,可以直接在国内市场应用,或者出口到没有专利权保护的地区。 
   并且,中国LED企业有必要根据专利的价值来选择专利的申请国家,例如,是否仅在中国申请专利权?是否需要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权?是否有必要采用专利PCT国际申请方式?建议中国LED企业根据其目标市场,选择合适的国家进行专利规划和布局,获得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利权。
   4、以联盟为主
   综上所述,中国LED企业的专利实力还比较弱小,无论是采取外部策略--购买许可,还是采取内部策略--技术创新、申请专利,都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资源来积累实力;然而,对手们总是在旁边虎视眈眈,很难想象它们会给中国LED企业留下充足的发展时间和技术空间。
   因此,在列强面前,单打独斗绝非上策,一个较好的应对方法是,通过协会或者成立联盟来联合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具体地说,建立实质性的企业知识产权联盟,是联合一些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国内企业,包括专利数量优势和专利管理优势的企业,将中国LED企业联合起来形成相互授权的一个知识产权联盟,从而尽可能避免窝里斗。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中国LED产品的性能标准,适当提高国外LED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门槛,争取通过标准规范实现与国外企业的专利交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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