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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安个灯泡引火灾 赔钱又领刑
(时间:2008/9/16 10:41:40)
    私自安装移动照明灯,本想照个亮,却引发一场大火。

    火灾造成百余万元损失,私自安装移动照明灯者也为此付出近40万元赔偿和4年有期徒刑。

    私安照明设备 引发火灾

    只有初中文化的盛强(化名)一直自己做买卖,2007年5月,盛强在沈阳市于洪区的张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租用了一个仓库,准备做配货生意。

    仓库的灯不是很亮,摆上货后,有的地方还照不到,于是,2007年6月30日他找人在自己租用的仓库里安装一个移动照明灯,用来照亮。

    7月2日21时许,盛强租用的仓库着起大火,火很快窜到了与之相连的其他7个仓库里。包括盛强租用的仓库在内的8个仓库全被烧得面目全非。

    7月4日,盛强被公安机关逮捕。此时盛强才知道,他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被起诉。

    原来,火灾原因已经查明,正是由于盛强私自在仓库内安装了一个移动照明灯,灯泡烤燃了仓库内的其他可燃物品,引发了这场大火。盛强虽也是受害者,但他更是这起事故的造成者。

    损失近150万元 判刑四年

    经过估算,在这起火灾中,天津某公司存放在一个库房中的6000个汽车配件被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109.5万元;沈阳某公司存放在五个库房中的饲料、蓝大褂和封包机等物品被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12余万元;何某存放在一个库房中的热水器等被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24余万元。总损失近人民币150万元。

    受害人沈阳某公司和何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盛强告上法院,希望赔偿损失。公诉机关也因重大责任事故罪指控盛强。

    在审理中,盛强表示,愿意以鉴定结论上的损失数额赔偿,但他也遭受了损失,没有能力完全赔偿,“不过我会尽最大努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表示,可以接受被告人分期分批地进行赔偿。

    于洪法院认为,被告人盛强作为仓库的承租业主,要求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盛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何某财产损失24余万元,鉴定费5000元;赔偿沈阳某公司财产损失12余万元,鉴定费3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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