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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条件 |
(时间:2023/4/13 8:59:36) |
为持续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对《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煤矿申请智能化评定的条件,包括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生产煤矿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实际,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和建设方案上传至煤矿智能化项目管理系统;煤矿企业应组建以矿长(董事长)为首的智能化建设组织机构,并设置专门的智能化建设管理部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配备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办法》指出,煤矿智能化建设等级评定工作采取省、市“分级分类”管理。山西省能源局负责对提出申请的智能化煤矿、高级采掘工作面和生产能力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中级采掘工作面进行评定;市级能源局负责对辖区内山西省能源局评定外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定,并负责山西省能源局评定项目的资料初审上报;县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智能化项目进度检查,并负责市级能源局评定项目的初审上报。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工作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示的程序进行。
《办法》明确,煤矿智能化评定工作采用专家组负责制。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井工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露天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4名。采、掘工作面和选煤厂单独评定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名。专家应从山西省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采取回避原则。煤矿项目评定时,同一单位(集团)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每位专家负责评定的系统不超过3项,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同时,充分发挥山西省能源发展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的技术支撑作用,协助省能源局做好煤矿智能化评定有关工作。
《办法》指出,煤矿智能化建设应满足《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智能化评定。煤矿、选煤厂及采掘工作面智能化评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可与煤矿共同评定,也可单独评定。
《办法》附件明确了井工煤矿、掘进工作面、综采工作面、露天煤矿、选煤厂的智能化评定具体评分方法。
据了解,截至2022年末,山西省累计建成智能化煤矿37座,智能化采掘工作面993处,共有51座煤矿实现5G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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